律师本色_律师本色 第429节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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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本色 第429节 (第2/6页)

笔钱在万晟公司都有记录,便取了二万元现金交给万晟公司会计,冲抵之前领取的款项。

    三年前,有人向相关部门举报于利东在锅炉厂改制过程中存在贪污的情况,随后于利东被要求配合调查,之后被留置,此后案件被移送到了检察机关。

    于利东被羁押后,整个人一下就懵了,不知道检察机关都掌握了什么材料,便在检察机关只掌握其受贿二万元线索的情况下,主动交代了其向管克宇索取现金十万元的事实。此后,于利东向检察院退还全部赃款。

    “另外,根据在案证据显示,锅炉厂属国有企业,是一九九二年三月一日成立的,二零零二年底,锅炉厂破产,进行企业改制,二零零七年九月被吊销营业执照。

    被告人于利东担任锅炉厂厂长后,其厂长身份一直未被上级部门下文件免除。锅炉厂改制完毕后半年后,他又被上级主管部门任命为县水泥厂的厂长,负责水泥厂的改制工作。

    锅炉厂通过整体出让土地实现改制,在此过程中,于利东一直担任企业改制领导小组组长,同时系拆迁组成员。

    二零零三年五月,于利东与锅炉厂签订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

    在于利东向万晟公司索要费用的时候,他已经与锅炉厂解除了劳动合同,不再是锅炉厂的厂长,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属于身份犯。

    于利东已经解除了劳动关系,在锅炉厂不再担任职务,是否构成贪污罪,我觉得存疑。”曹永正说完看向方轶。

    “被告人于利东在解除劳动关系后,是否还在担任企业改制领导小组的组长?”方轶一边翻看案卷材料一边问道。

    “是,他一直担任组长,直至锅炉厂改制结束。”曹永正点头道。

    “你怎么想?”方轶抬头看向他。

    “我想给被告人做无罪辩护,理由是:

    锅炉厂作出决定,与全厂二百一十二名在册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其中包括于利东。

    于利东与锅炉厂签订了《国有企业改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给予经济补偿协议书》。同年五月,于利东在县里失业管理办公室进行了失业人员登记。

    随后,于利东的人事档案移交劳动力市场代管,社会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此时,他与国有企业完全脱离了关系,已经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他协调锅炉厂的拆迁工作是受万晟公司董事长管克宇之托,之后他向万晟公司董事长索要的十万元,我觉得应该被认定为拆迁工作所获得的报酬,属于民事行为。”曹永正心中有点忐忑,这是他第一次找方轶探讨案情。

    方轶向后靠在椅子上,揉了揉太阳穴:“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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