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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本色 第360节 (第4/5页)

手表是因为在x交易过程中被害人的行为粗暴,她拿走手表的目的是为了泄愤,由此可见被告人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

    三、被告人在被害人去卫生间之际,将该表拿走,属于秘密窃取。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沙丛丛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数额巨大以上物品的目的,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因被告人盗取的手表品牌为宝珀,价值为十二万四千元,盗窃数额巨大,我们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完毕。”检察员发言道。

    方轶看了对面的公诉人一眼,心道:这家伙可以啊,庭下肯定做了不少功课。

    ……

    “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针对公诉人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是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沙丛丛对所盗手表价值存在重大认识错误,不应按照手表的实际价值对被告人进行处罚,应免除处罚。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对手表的价值存在重大认识错误。

    第一,被害人将价值如此巨大的手表随便放在桌上,与香烟和打火机放在一起,使沙丛丛产生该表价值一般的错误认识。

    第二,被告人沙丛丛归案后,在历次讯问中,始终不能准确说出该表的品牌、型号等具体特征,而且一直认为该表只值千元左右。这表明其对名表确实一无所知,也不关心该表的实际价值。

    第三,被告人沙丛丛将手表带回家后,既没有马上逃走、也没有将手表处理掉,只是放在了不带锁的抽屉里,这说明被告人对该表的实际价值没有明确的认识。如果被告人知道该表的实际价值,是不可能不妥善存放的。

    第四,被害人在给被告人打电话询问手表的过程中,始终未说手表的实际价值,仅称该表‘对自己意义重大’,并表示手表并不值钱,愿拿出一千元作为奖励,拿回手表。

    以上情况,加深了被告人对所盗手表的实际价值的误认。

    综上,我们认为,被告人顺手拿走他人手表的行为,主观上虽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但被告人当时确实没有认识到手表的实际价值。

    也就是说,被告人主观上只有非法占有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故意内容,而无非法占有‘数额巨大’财物的故意。

    本案中,被告人沙丛丛对手表价值存在严重的认识错误,其所认识的数额远远低于实际数额,不应让其对所不能认识的财物数额承担犯罪的责任。

    二、对被告人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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