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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本色 第360节 (第5/5页)


    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鉴于被告人沙丛丛对所盗手表的价值有重大认识错误,且所盗手表已追缴并退还被害人,其行为属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沙丛丛免予刑事处罚。完毕。”方轶读完了刚刚修改过的辩护意见。

    “公诉人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说道。

    “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我们发表以下观点:

    被告人对所盗手表价值是否存在重大认识错误,不能仅凭被告人的供述或辩解来认定,否则,在案件中被告人均可以自称对所盗物品价值有重大认识错误,以此来规避或逃脱其应负的法律责任。

    因此,我们认为仅凭被告人的供述及案发时现场的情况不能认定被告人对所盗手表价值存在认识错误。应按照手表的实际价值定罪量刑。完毕。”检察员回应。

    “辩护人可以回应检察员的意见。”审判长看向方轶。

    “根据检察员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判断被告人是否对所盗手表价值存在重大认识错误,应从行为人的个人情况及其行为前后的表现来综合分析。

    本案被告人沙丛丛出生于本地县下面的自然村,其家庭条件不好,从没有见过如此昂贵的手表,既不知道也没听说过此类名贵手表。

    沙丛丛不过二十多岁,从农村来到城市不过三年多,此前从未接触过带有如此昂贵手表的人,案发地也不是高档酒店,而是普通的连锁酒店,而且不管是案发地,还是其居住地附近,最好的商场内出售的最好的手表也不过几千元。

    因此,以本案沙丛丛的出身、作案时的年龄、职业、见识、阅历等状况来看,其对所盗手表的实际价值不可能存在明确的或概括的认识。完毕。”方轶回应道。

    ……

    沙丛丛的案子,合议庭评议后,审判长进行了当庭宣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沙丛丛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以上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害人将价值巨大的手表与打火机和香烟放在一起,一方面足以使对名表缺乏起码认识的被告人产生该表价值一般的错误认识;另一方面也可能让一个以卖y为生计的被告人产生谋小利的贪念。

    被告人在被羁押后、知悉其所盗手表的实际价值前,一直误认为其所盗取的只是一只价值近千元的普通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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