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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360节 (第3/5页)
“给了。”沙丛丛点头道。 “被害人的手表为什么会在你家?”检察员问道。 “是我拿的,当时他去卫生间了。我走的时候顺手放到了包里。”事到如今沙丛丛也没什么好说的。 “事后,被害人找过你吗?”检察员问道。 “找过,他问我是否看到手表了,我告诉他没看到。后来他告诉我那块手表不值钱,但是对于他来说有纪念意义,如果我能找到,他会给我一千元奖励。”沙丛丛回道。 “你知道被害人的身份吗?”检察员问道。 “不知道,干我们这行不能随便问别人的身份。”沙丛丛答道。 “审判长,公诉人问完了。”检察员完成了发问。 “被告人的辩护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长看向方轶。 “被告人沙丛丛,你当时取走手表时,是否知道手表的品牌和价格?”方轶问道。 “不知道,我只是看到桌上有块手表,当时也没觉得那块手表怎么样,就放到了包里。”沙丛丛回答。 “你当时觉得那块表值多少钱?”方轶问道。 “我当时并不觉得那块表值钱,也就八九百,一千元左右,所以就拿走了。我觉得那块表不太值钱,即便丢了,对方也不会怎样。”沙丛丛回道。 “你在拿手表时,桌上都有什么?”方轶问道。 “有一个烟灰缸,一个防风打火机,一盒华子,没有其他的东西。”沙丛丛想了下回答。 “你拿走被害人的手表是出于什么目的?”方轶继续问道。 “我想报复他。因为他对我非常粗暴,给我的身体造成了一定的伤害,所以我想报复他,让他付出一定的代价。”沙丛丛解释道。 …… 第782章 一切起于贪念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公诉人发言。”审判长抬头看向公诉人。 “审判长、审判员:我们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沙丛丛秘密窃取被害人数额巨大以上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本案盗窃的地点是在被害人租住的连锁酒店房间内,被害人无论将自己的手表放在何处,均应认为被害人仍实际占有该手表。 二、被告人自认,她拿走被害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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