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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169节 (第3/7页)
发问,是为了走程序,程序正义是诉讼过程的正义,实体正义是诉讼结果的正义,两者都不可或缺。 为首的男检察员手里拿着一审时县检察员提交的证据材料,围绕着案件的事实进行了提问,其实大家都知道,检察员不过是再确认下案件事实,走个程序,云齐很配合。 轮到方轶发问时,更简单,捡有利于上诉人云齐的问题,问了两个,便结束了发问。案件的争议焦点不再事实上,而在于法律的适用上,因此方轶不想在事实上耽误时间。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控辩双方和上诉人有没有新证据要提交?”审判长问道。 “没有新证据!”三方道。 ……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在辩论前,法庭提请控、辩双方注意,辩论应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首先由上诉人云齐进行自行辩护。”审判长道。 “我认可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罪名,但是我认为一审法院判我三年有期徒刑过重……,最后我恳请法院对一审法院判决进行改判。”云齐啰里啰嗦的说了一顿。 “上诉人云齐的辩护人进行发言。”审判长沉着脸道。 “好的,审判长。” 说完,方轶酝酿了下,接着说道:“辩护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一条之规定,挪用资金罪“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数额标准为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 根据上述解释第六条之规定,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属于“情节严重”,即“挪用公款不退还”的法定刑升格(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标准为一百万元。 挪用公款罪相较于挪用资金罪而言是重罪,根据上述解释之规定,重罪法定刑升格数额标准为一百万元,作为轻罪的挪用资金罪法定刑升格数额标准却只有十万元,这显然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也无法做到罚当其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立法本意,并参照挪用公款罪的数额标准,挪用资金罪中“数额较大不退还”的数额标准,应为二百万元以上。 本案中,上诉人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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