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_律师本色 第158节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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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本色 第158节 (第3/6页)

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理论上,如果在因果关系发展进程中,介入了其他因素,则应当考察介入因素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大小,进而判断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力较小,行为人的行为本身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大概率可能性,则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回到本案,一、被害人因被告人投毒行为所诱发的糖尿病高渗性昏迷低钾血症是基于某种外在诱因而引发的,刚才赵律师也提到了这种症状往往比较难正确诊断。当然我不懂医学,这种病症到底有多难诊断,可以再向医院求证下。

    如果真的是很难诊断的病症,医院在抢救被害人的过程中,出现误诊有可能是比较难避免的。

    二、在本案中,被告人共投放了半针筒甲胺磷农药,剂量不大,而且是向数条丝瓜中分别注射的。被害人在食用有毒丝瓜后,并未出现非常强烈的中毒症状,这也加大了医院准确诊断其病因的难度。

    三、被害人中毒后,对其进行施救的是当地的县医院。本地县医院的医疗条件和医疗水平大家恐怕都有基本认识,当遇到本案的特殊病症时,能够正确诊断出来的几率有多大,恐怕不用我说,大家也能猜出来。

    综上,我认为医院诊疗失误这一介入因素对本案因果关系的影响很小。被告人的投毒行为才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因素。

    以上是我的一些不成熟的意见,希望对赵律师办案能有一点点帮助。毕竟我对案件的了解不是太多,说的不全或者不对的地方还请包涵。”方轶说完看向众人。

    赵律师坐在前面,一个劲儿的点头,没说话,按照方轶的说法,他之前跟当事人说的会全部被推翻,这是他不能接受的。

    方轶的观点有人反对,当然也有人支持,万可法满意的点着头,没说话,不过从他的表情上可以看得出,他力挺方轶。

    第357章 你搞理论研究屈才了,应该去搞足球!

    “好了,这个问题先探讨到这儿。大家各抒己见发表各自的观点,这一点很好,下面探讨下一个问题:被告人周月娥向被害人菜园里种植的丝瓜中注射农药,该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华连成不想大家再纠缠第一个问题,便直接转移话题到了第二个问题上。

    “老规矩,我先说下我们内部探讨的结果。基本上有两个意见:

    第一个意见:被告人为泄私愤投毒杀人,侵害的对象是特定的对象,所侵犯的客体是特定被害人汪秀琴的生命、健康权,因此本案罪名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

    第二个意见:被告人向被害人菜园中种植的丝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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