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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158节 (第2/6页)
” 方轶一怔,回过神来道:“谢谢!谢谢华律师。那我就献丑了。我认为,本案让在座律师产生分歧的原因主要有两点: 一、被害人自身患有糖尿病,正是因为这一疾病,才导致其在食用有毒丝瓜后诱发高渗性昏迷低钾血症。 二、被害人中毒后被送到医院救治,在救治过程中县医院未能正确诊断出其真实病因,仅以糖尿病进行救治,结果导致被告人死亡。 上述两个点是否能够阻断被告人投毒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本案的关键,不知道大家是否同意我的观点?” 谈论专业问题,方轶既有实践经验又有理论功底,根本不怵。 片刻后,尚教授点头道:“我个人觉得方律师提的这两个点很重要。也是造成很多律师困惑的主要原因,这两个问题讨论清楚了,基本上这个案子的大部分问题就解决了。” “对,我同意方律师和尚教授的看法。方律师,请继续。”赵律师道。 虽然两个团队的老板见面就掐,但是两个团队的律师之间还是很融洽的,大家不会管两个老顽童怎么说,开会的目的是探讨案情,不是来气人的! “好,我继续。先说第一个问题。 我认为,被害人患糖尿病的事实,并不能成为阻碍被告人投毒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事由。 我举个例子,也许更有说服力。比如,我们经常会看到这样的案例:a造成b轻伤,b因流血不止而死亡。后经查b是血友病患者。大家是不是觉得这个例子很眼熟?! 如果不考虑本案中的医院误诊,则本案与上述案例十分相似。而对于上述案例,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b的特异体质并不影响a的轻伤行为与b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成立。 因此,我认为,被告人的投毒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所存在的因果联系,并不因被害人患有糖尿病而被阻断。” 说完后,方轶看向在场众人。 “嗯,我觉得有道理,一种行为能引起什么样的结果,取决于行为时的具体条件,并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模式。”尚教授点头道。 “嗯,我觉得方律师说的有道理,血友病的案例,在很多刑法学著作中都有出现。我相信大家都知道这个案例。”邢律师道。 “方律师,请继续。”赵律师虽然不是完全同意,但暂时找不到更多的理由驳斥方轶,只能让他继续。 “好的,县医院在抢救被害人的过程中存在误诊,这是另外一个介入因素,我认为这个介入因素也不能切断被告人的投毒行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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