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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158节 (第4/6页)
中注射农药,起初虽仅以杀害被害人为目的,但因丝瓜生长在户外,极有可能被其亲友或其他村民摘食,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故被告人的行为威胁到了公共安全,应按照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 我赞同第一种意见,按照故意杀人罪(未遂)定性。”赵律师道。这样定性对于当事人来说,无疑是最有利的,也是赵律师的辩护方案。 “我支持第二种意见。因为村里各家的菜园都是开放式的,村民互相摘取菜园蔬菜的情况十分常见。所以被告人的投毒行为无形中威胁到了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应定性为投放危险物质罪。”邢律师道。 大家都看得出来,赵律师和邢律师的意见是针锋相对的,方轶很好奇,平日里两人碰到一起会不会抬杠。 “我先说下我的看法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所谓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关于本案……,方律师,你怎么看?”尚教授一脚将球踢给了方轶。 不待这样的,你说你就说呗,怎么还往我这儿推啊!这是几个意思啊!方轶一脸不解的看向尚教授。 “我的意思是你们做律师的实践经验比较丰富,不像我们整天在学校搞理论研究,所以我想听听你的意见。”尚教授眼神中闪过一丝尴尬。 “那什么……,在司法实践中,对一些以杀害特定少数人为目的而实施投放危险物质行为的案件的定性确实很容易引起争议,我觉得本案就是这种情况。” 方轶心里对尚教授这个恨,心中暗道:尚教授啊,你搞理论研究屈才了,你应该去搞足球,踢来踢去的多带劲啊。 “我认为如果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除了特定目的(杀害的特定少数人)外,还可能威胁或危害到其他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而且行为人对此又有认识,则说明行为人存在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结果发生的心态,那么行为人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属于(间接故意)投放危险物质罪与(直接故意)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依照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断’原则,应当对其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论处。 本案被告人和被害人是多年的邻居,我是从农村出来的,案发的村子距离我的老家不远,村里的村民一般相互往来频繁,各家在户外的自留地、宅基地旁圈上一块菜地,植些瓜果蔬菜,虽主要用于自家食用,但不排除被左邻右舍摘食,或者被用来招待来客的可能,这也是当地的风俗习惯。 被告人在村里住了多年对当地的风俗习惯不可能不知道,她对投毒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应该是十分清楚的,所以在被告人向丝瓜注射农药之前,就已经对有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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