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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474节 (第4/5页)
控持有异议,我们认为,现有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也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判断‘证据确实、充分’有三项标准:第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第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第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根据上述标准,辩护人认为,本案中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定案标准: 一、本案除被告人梁云聪之前作的有罪供述外,没有指向性明确的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 根据此前被告人梁云聪所作的有罪供述,现场或者被害人体内应当留有梁云聪的j斑;梁云聪割被害人颈部所用的镰刀及其所穿的衣服上也应有被害人的血迹。 在案证据显示,在现场及被害人体内没有提取到梁云聪的j斑,也未从梁云聪家的镰刀及其所穿的衣服上检出被害人的血迹。 梁云聪在有罪供述中始终坚称自己强奸时sj了,按照被告人的说法,在其作案后,现场和被害人体内应当留有痕迹,但公诉人却始终未提及此事,我们认为该证据系关键性证据,在没有该证据的情况下,不应武断的为本案下定论,至少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另外,本案虽有多名证人,但这些证人证言只能证实案发前被害人的行踪及发现被害人尸体的情况,均未亲眼看到案发经过,根本无法将梁云聪与本案联系起来。 二、被告人梁云聪的有罪供述虽然与现场方位、现场遗留的部分物品、被害人的衣着以及尸体状态等情况吻合,但却存在诸多疑点。 1、梁云聪始终未供述侦查机关掌握之外的隐蔽性情节,且在细节的供述上前后不一。 2、梁云聪的有罪供述与现场勘查笔录、尸体鉴定意见存在诸多矛盾。 (1)梁云聪称作案时见被害人未穿内裤,但现场勘查情况是被害人穿有内裤; (2)梁云聪称其强奸时sj了,但卷内没有反映从被害人体内检出j斑的材料; (3)梁云聪称其持镰刀割了被害人颈部一刀,但被害人颈部却有一大一小两处创口; (4)梁云聪称其持镰刀砸击过被害人裆部,但尸检报告却未显示被害人身体该部位有挫伤,且在被告人的镰刀上也未检出dna成分; (5)梁云聪称用一条麻绳勒过被害人颈部,并将麻绳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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