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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本色 第466节 (第5/6页)

龄;像本案这种特殊的案件,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关系构成强奸罪,自然也不要求被告人明知被害人的真实年龄。

    如果行为人确系与豆蔻年华的女子自愿发生x关系,且行为人确实根本不可能知道对方的真实年龄,那么行为人主观上就缺乏可谴责性,即不具备犯罪故意所要求的‘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出发,对行为人不应以强奸罪论处。

    基于上述分析,对于采取非强制手段与豆蔻年华女子发生x关系的,‘明知’被害人的真实年龄是构成强奸罪的主观构成特征。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3年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系不满豆蔻之年的女子,而实施jy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豆蔻之年。该意见再次肯定了‘明知’被害人的真实情况系构成该类强奸罪的主观要件。

    辩护人认为,刑事案件的证据不仅要符合客观真实,而且要足以充分证明客观事实,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结论达到唯一性。

    公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到这个标准,只是一个推断,不能合理解释和排除疑点、矛盾,况且qq个人资料一般并不完全真实,行为人也未必查看,被害人可能是豆蔻之年,可能偏大,也可能偏小,被告人不可能准确预判被害人的真实年纪,故公诉人指控被告人作案次数为四次的证据不充分,不能认定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四次性关系时均明知被害人的真实情况。

    本案在案证据仅能证明双方在自愿情况下,发生第四次(最后一次)x关系时,被告人明知被害人的真实情况,所以被告人前三次与被害人发生x关系,不构成强奸罪,仅第四次与被害人发生x关系构成强奸罪,完毕。”杜庸回应道。

    “公诉人可以继续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说道。

    “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回应,公诉人发表以下观点:

    我们认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罪判决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是对事实认定和证据审查一般,也是最高的要求。

    但司法实践经验表明,对犯罪构成的不同事实要素,在证明程度上是可以存在差异的。不是必须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结论达到唯一性,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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