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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454节 (第3/6页)
> 后来,被害人的代理人先后提交了三份被告人的陈述笔录,对其在侦查阶段的陈述作了补充和变更: 第一份笔录记载:两名男子从其挎包内翻出存折,并问密码,其拒绝后,两名男子将存折又放回了她的包内。 第二份笔录记载:两名男子因无法从其手上摘下戒指,遂将其拖到无人之处,一名男子说戒指是他家祖传的,里面还有字,让她摘下来还给他。 第三份笔录记载:两名男子用力压其腹部,并用砖头砸其前额,额头被砸青一块,其头部、腰部、盆腔均受伤。 我们翻阅了在案证据,被害人胡海丹的陈述不仅没有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还与其提交的证据有诸多矛盾的地方。具体体现在: 一、胡海丹称案发当时其腰部受伤,但根据其提交的病历记录,其当天去医院看病主诉腰部酸痛一月有余并加剧两天,医生诊断结果是腰部酸痛、劳累加剧,是因腰肌劳损导致,故该病历记录不能证明其腰部系因本案受伤。 二、证人农银花称其和胡海丹一起向公安机关报案,其看见胡海丹额头受伤,胡海丹本人亦称额头当时有瘀青。 但是没有证据证实该二人报案时,向公安机关告知额头受伤。胡海丹于案发当日下午到医院看病的病历亦未记录该情况,也没有其他证据证实胡海丹额头受伤。 三、虽然证人农银花称胡海丹被抢劫,且额头、腰部受伤,但该证人当时并不在案发现场,也没有目击案发过程,其证言均来源于胡海丹,且均系在审查起诉阶段由胡海丹的诉讼代理人制作的证言笔录。”杜庸解释道。 “哦!这么看来被害人的陈述确实有问题,多处自相矛盾。”周颖点头道。 “另外,被害人胡海丹陈述的部分内容不符合生活常理。具体体现在: 1、本案案发时间为上午十一点半左右,案发地点并非无人经过的偏僻之处,胡海丹称其被二名男子在路上拖拽,却无人发现。 而且,胡海丹在侦查阶段称自己的包被扔在了墙边,没有随其他财物一起被抢走,这不符合一般抢劫犯罪的特征。 2、如果胡海丹遭受的是抢劫犯罪,一般不会出现作案人称被害人的戒指里有字的情节,作案人会不分青红皂白的抢劫所有能见到的值钱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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