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_律师本色 第428节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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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本色 第428节 (第1/6页)

    俗话说虎毒尚不食子,而被告人残忍的作案手段让人震惊,泯灭天良,所以公诉人认为对被告人应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存在自首情节,建议判处其死缓。完毕。”女检察员的回应是简短的,没有长篇大论,引用法条。这与她以往的风格有些不太一样。

    “辩护人回应公诉人的意见。”审判长说道。

    “根据公诉人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正是因为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以及被告人存在自首情节,才更应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理由如下:

    第一,被告人具有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的伤害行为与被害人丘愉死亡的后果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但是造成死亡结果存在其他介入因素。

    案发当晚,丘愉被殴打后出现大面积皮下出血,并出现乏力、嗜睡症状,被告人作为母亲,出于关爱而给丘愉进行了热水洗浴,但正是这种缺乏医学常识的关爱行为致使丘愉皮下出血量增加、出血速度加快、出血面积扩散,成为丘愉病情加剧的一种因素。

    随后在睡觉时,当丘愉出现高烧、呼吸急促等危险征兆时,被告人误以为被害人得了感冒,丧失了对丘愉的最佳救治时机。

    上述因素,虽不能阻却因果关系的成立,但辩护人认为对被害人的死亡存在一定影响,请合议庭在量刑时适当考虑。

    3、在丘愉病情危重时,被告人不仅自行抢救,还拨打急救电话求救,证明被告人主观上并不是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也实施了抢救行为,尽到了救助义务,请合议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4、本案的致伤工具是不具备一次性打击足以致人伤亡的一般性用具,打击的主要是丘愉的臀部、后背、四肢等人体非要害部位。由此可见被告人对于犯罪工具、打击部位的选择较为克制。

    5、被告人责罚丘愉是为了促使女儿丘愉学好知识,寓有教子之情,其犯罪行为包含有教子心切的成分,虽然方法上失当,下手过重,但主观上仍是为了孩子的教育和成长,只是操之过急,犯罪动机相对来讲仍具有善良的一面,反映其主观恶性相对较轻。

    6、本案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犯罪对象特殊,与发生在社会上的其他严重暴力犯罪相比,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

    7、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第二,从社会效果考虑,应对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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