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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418节 (第6/6页)
/br> 在第一种情形下,定作人不负责提供原材料,承揽人先行支付购买材料费用,对自己选用的材料享有所有权,对于利用该材料加工完成的工作成果,若承揽人不将其交付给定作人,不成立侵占罪,只构成民事上的违约。 在第二种情形下,定作人提供原材料,原材料被交付给承揽人之后并未发生所有权转移,承揽人只是享有按照合同目的使用原材料的权利。 在该种情况下,承揽人负有返还利用原材料加工完毕的工作成果的义务,此时原材料就处于代为保管的状态,拒不返还便属于侵占。 本案中,自诉人刘长水与被告人马良友之间存在加工承揽合同,就其合同约定内容属于上述第二种承揽模式。从形式上看符合侵占罪代为保管的条件。 但综合全案看,被告人马良友不具有‘拒不退还’的情节。 认定行为人‘拒不退还’,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不想退还,客观上以实际行动表明不退还的意思。 如果行为人以出卖、赠与、使用等形式实际处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后,表示愿意赔偿财物所有人的经济损失的,不构成‘拒不返还’。 因为多数情况下,财物的价值可以通过货币来体现,在原物不能退还时,行为人愿意用货币或者种类物来赔偿的,表明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意思,不应认定为侵占罪。 本案中,公安机关在自诉人报案后,即根据被告人马良友的交代,从该批不锈钢油灰刀的收购方处将不锈钢油灰刀追回,并已退还给自诉人,没有发生自诉人要求马良友返还货物而他拒不返还的情况。 相反,案件发生后,被告人从一开始就表示愿意进行等价赔偿,但却遭到了自诉人的拒绝。 由于不锈钢油灰刀是种类物,自诉人委托被告人加工的目的也是为了出售谋利,被告人以货币形式完全可以赔偿自诉人的经济损失,故自诉人虽拒绝接受赔偿,但不能由此否定被告人具有赔偿意愿和赔偿能力。 据此,被告人马良友的行为不符合侵占罪所要求的‘拒不退还’的要件,其行为不构成侵占罪。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无罪。”方轶发表辩护意见道。 …… 就在方轶发表辩护意见的同时,孟广达也在慷慨激昂的为高培丽发表着辩护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故意杀人罪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情有可原,建议法院从轻处罚,具体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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