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_律师本色 第418节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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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本色 第418节 (第5/6页)

。”审判长看向刘老板。

    刘老板把起诉书读了一遍,所说的内容与之前方轶了解到的情况差不多。刘老板指控被告人马良友犯侵占罪。

    “被告人马良友,刚才自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指控你犯什么罪?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审判长看向坐在被告席上的马良友。

    “我有异议,我并没有侵占他的财产,当时仓库内的不锈钢油灰刀被盗后,我已经向刘长水说明了情况,而且我愿意赔偿他的损失,但是他不同意……”马良友辩解道。

    ……

    这个案子的事实双方均认可,争议的焦点是定性问题,所以前面的程序走的比较顺畅。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自诉人发言。”审判长说道。

    “我坚持之前的意见,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侵占罪。”刘长水不知道该怎么说,之前他咨询律师时,因为舍不得花钱,律师也没跟他说太多,只给他起草了一份刑事自诉的起诉状。

    “被告人自行辩护。”审判长觉得自诉人和被告人都没有多少法律知识,让他们说多了也说不到点上,扯来扯去的浪费时间,更没指望着二人说出多专业的辩护意见。

    “我认为我不构成犯罪,我没拿着他的货不给他,仓库的货被盗了,一开始我真不知道是我儿子干的。我说赔钱,但是他不同意……”马良友发表辩护意见。

    “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说完已经开始收拾桌上的案卷了。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马良友虽然具有‘代为保管他人财物’的主体身份,但不具有‘拒不返还’情节,马良友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具体理由如下: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是侵占罪。

    根据上述规定,代为保管他人财物和拒不退还,是构成侵占罪的两个重要条件。

    构成侵占罪要求行为人对他人的财物存在代为保管事实。

    本案中的代为保管关系产生于加工承揽合同,即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分两种:第一种是加工的原材料由承揽人自己选用;第二种是由定作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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