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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385节 (第3/6页)
到律所,咨询唐昌时,问他有没有路子把人捞出来,唐昌时说没有,他确实没有这个路子。庄立立刻起身,准备离开去找其他律师。 唐昌时已经一个多月没接到案子了,眼见着有当事人上门怎么能轻易放过,虽然刑事案子他不熟,但是办法还是挺多了。 他立刻拉住了庄立,告诉他其实他儿子的案子也不是没有办法摆平。庄立一听立刻眼露亮光,两人就在接待室内嘀嘀咕咕了半天,最后庄立聘请唐昌时作为儿子庄振威的辩护人,并支付了律师费一万元。 第837章 何必呢! 签订委托协议后,唐昌时和庄立去找了被害人项晴(女网友),谈和解的事。最终庄立以一万元诱使被害人项晴作虚假陈述,谎称两人是恋人关系,是她自愿与被告人发生的关系,意图使被告人庄振威无罪释放。 此后,唐昌时和本所的另外一位男律师找到被害人项晴作了一份调查笔录。在该份笔录中,被害人按照庄立的要求作了虚假陈述,称是自愿和被告人发生的x关系。 拿到调查笔录后,唐昌时将笔录提交给了检察院,并以此为由向法院申请被害人项晴出庭作证,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 被害人在接受法院的询问时,对强奸的事实作了虚假陈述,随后案子被退回做补充侦查。 后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被害人系在收取被告人父亲庄立贿赂的情况下改变陈述。此后再次开庭,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庄振威有期徒刑十年。 随后,被告人的父亲庄立被抓获,庄立供述是唐昌时律师让他去找的被害人,以一万元引诱被害人变更陈述内容。此后律师唐昌时被警方以妨害作证罪抓获。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昌时、庄立采用贿买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均已构成妨害作证罪。项晴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已构成包庇罪。被告人庄立和项晴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唐昌时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被告人庄立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三、被告人项晴犯包庇罪,判处管制一年。 一审判决后,唐昌时不服判决,提起了上诉。 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唐昌时身为被告人庄振威的辩护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擅自向被害人项晴调查取证,并贿买被害人作虚假陈述,妨害了国家司法机关对重大刑事案件诉讼的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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