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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370节 (第6/6页)
三、顾明国向银行申请贷款时,其已负债累累,履约能力严重不足。顾明国以同一座楼房先后二次向银行申请贷款,贷款金额已超过抵押物价值; 四、顾明国以转让工程公司的手段,欲将贷款转嫁给案外第三人,却又未完全交付资产,这表明其转让公司实际是一场骗局; 五、顾明国逃避侦查,拒不偿还贷款。 综上,上述一系列行为足以证明顾明国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原审法院以顾明国不具有永久占有银行贷款的非法目的为由宣告无罪,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定罪、量刑明显错误,应依法改判。完毕。”检察员发表完意见后,放下了手中的a4纸。 第805章 瓶颈 “下面请被上诉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说完看向辩护席。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本案被上诉人顾明国不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具体理由如下: 一、顾明国以同样的写字楼物业先后向法院申请抵押贷款,虽然存在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抵押的情况,并且贷款时顾明国已负债累累,履约能力确有不足。 但顾明国用同一物业曾先后三次申请抵押贷款,除被起诉的一笔外,其他二笔有一笔已归还,另一笔属正常贷款,已归还了大半部分贷款本金,这不仅直接说明顾明国贷款后有相应的偿还能力,并非‘负债累累,履约能力严重不足’,也可间接印证顾明国虽使用了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但贷出款后并无据为己有的目的。 二、工程公司的股权、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和总经理已由顾明国变更为案外第三人。而从该案外第三人的证言可以看出,工程公司的股权转让已经完成,并明确表示部分资产未进行转让系其主动放弃所致,因为该部分资产与工程公司的业务无关。 三、虽然顾明国存在以欺诈手段获取银行贷款,并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的情形,但顾明国将贷款用于购买固定资产和期货交易,并能积极寻找偿还贷款途径,仅仅以此为由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贷款的目的,明显证据不足。 综上,辩护人认为,对顾明国的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论处。公诉机关所提抗诉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法院依法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完毕。”方轶发表辩护意见道。 …… 走出省高院后,顾明国伸出手紧紧的握了握方轶的手:“谢谢,方律师。半年多了,我总算是轻松了。我这心里啊,好像卸下了千斤重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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