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_律师本色 第333节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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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本色 第333节 (第4/6页)

百四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又出卖的,应以拐卖妇女罪一罪论处,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换句话说,本案被告人佟忠来收买被拐卖妇女的行为,应当为其再出卖自己收买的被拐卖妇女的行为所吸收。所以,我认为,对本案被告人佟忠来应以拐卖妇女罪定罪处罚。

    但是本案又有一定的特殊性,被告人佟忠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田佳凤之后,曾经表示愿意将她送回家,而且被解救后田佳凤也证实被告人确实说过这样的话,也确实是真的想把她送回家。

    只是后来田佳凤自己不同意,被告人才应田佳凤的要求将其转卖给了其他人。我觉得,这里面涉及到被害人承诺或要求的行为,也就是说被告人转卖被害人的行为,是基于被害人田佳凤自愿的损害行为。

    我现在有点吃不准,被害人的自愿损害行为是否可以像紧急避险、正当防卫那样,排除社会危害性,成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杜庸眼神中有些迷惑。

    第721章 愤怒的老米

    杜庸说完后,方轶从桌上拿了一根香烟递给了杜庸,后者接过香烟后,方轶又从烟盒中抽出了一根,杜庸急忙拿出打火机帮他点上。

    方轶吸了两口香烟,思索片刻后,说道:“这个案子确实有些特殊。

    《刑法》仅明文规定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两种情形可以排除社会危害性,其他行为,比如自力救济的行为、基于权利人自愿的损害行为等是否属于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目前据我所知仅在理论上探讨过,在司法实践中没有法院这么判过。

    目前来说,个人可自由处分的合法权益,包括个人的财产权、劳动权、隐私权等等。只要经权益人本人同意,毁坏其财产,披露其隐私等均不构成毁坏财产、侮辱等罪名。

    但是公民个人的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尤其是生命权,他人能否在权益人本人自愿同意下的情况下,给予损害或剥夺,在理论界却未能达成一致。

    从目前的案例及司法实践来看,他人是不能在被害人的自愿同意下剥夺其生命权利的,否则将构成故意杀人罪。”

    “那这案子该怎么辩护,或者说从哪个点出发更合适?我一直觉得这案子有律师发挥的点,但是现在我脑子里一团雾水,实在理不出头绪。”杜庸一脸茫然的问道。

    方轶想了想,在烟灰缸中掐灭了烟头,抬头看向他:“本案中,尽管被害妇女田佳凤自愿同意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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