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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313节 (第3/5页)
现有在案证据也证实不了古驰及其同伙无故殴打被害人是为了劫取钱财,且现有证据也反映不出古驰等人对被害人殴打时向其索要过财物,故古驰等人酒后无故殴打他人属单纯的寻衅滋事行为。该行为与此后古驰个人见财起意,乘机夺取被害人手机的行为没有关系。 古驰及其同伙先前的寻隙滋事,与古驰个人见财起意,乘机夺取被害人的手机,是在两种不同的主观故意支配下实施的性质完全不同的两个独立行为。 实施暴力殴打行为时,古驰及其同伙均无劫财的故意和目的,该暴力行为不能视为是古驰个人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 此后古驰个人见财临时起意,乘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时,暴力殴打行为已经结束,古驰在踢了被害人两脚后,并没有为了获得被害人的手机而继续对被害人施加暴力。 被害人的陈述也证实其手机被抢时,没有人在对其进行殴打。随后公安人员赶到,被告人古驰在逃走被抓过程中没有反抗,也不存在成立转化型抢劫罪的情形。 可见,被告人古驰等人先行侵犯他人人身的行为,其目的并非是为了抢劫他人财物;客观上被告人等人也没有借着侵犯被害人人身的机会,非法强行占有被害人财物,故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特征。 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夺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抢夺罪采用乘人不备的方式,不使用暴力,而是使用强力,且此种强力仅作用于被抢夺的财物,而抢劫罪则是使用暴力,并将暴力直接施加于被害人人身,强制其身体。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古驰及其同伙酒后寻衅滋事无故殴打被害人的行为,并非古驰夺取财物的手段;而事后的夺财,只是被告人临时起意,乘被害人不备夺走其手机,因而不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应认定为抢夺罪。 鉴于被告属于初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请法院从轻对其进行处罚,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处以缓刑。完毕。”方轶说完后,看向审判长。 …… 第676章 不得不留一手 休庭后,再次开庭,审判长当庭宣布了判决: “……被告人古驰伙同他人酒后滋事,无故殴打行人后见财起意,趁被害人被打倒不备之机,公然夺取被害人的手机后逃跑,且被告人不存在为抗拒抓捕而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当,应予纠正。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抢夺罪判处古驰有期徒刑一年,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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