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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313节 (第2/5页)
时我真没想抢那男的,只是想别让郝大元吃亏,我完全是出于哥们义气。”古驰解释道。 “为什么被害人的手机会在你身上?你当时是怎么想的?”方轶不急不慢的问道。 “我当时喝多了,脑子不怎么管用,当时对方倒在地上,我踢了他两脚后,见到他兜里有手机,我顺手就抢了过来,然后警察就来了,我就被抓了……”古驰觉得自己特别丧,当天自己真没想抢对方的手机,自己都不知道自己当时是怎么想的,喝酒误事啊! “你在抢手机的时候,郝大元和崔东坡是否在殴打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在他们二人的控制之下?”方轶问道。 “没有,当时对方躺在地上,喊服了,他们两个就没再动手。只是站在一旁喘粗气。”古驰道。 “现场警察抓你的时候,你反抗了吗?”方轶问道。 “没有,当时谁踹的我,我都不知道。我倒地后,直接就被上了铐子,我都没反应过来。”古驰苦着脸道。 “审判长,辩护人问完了。”方轶说完后,看向审判长。 ……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公诉人发言。”审判长拿着笔在纸上记完后,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古驰伙同他人酒后寻衅滋事,见被害人路过,临时起意,使用暴力手段抢劫被害人钱财,其行为构成抢劫罪。 公诉人建议,对被告人处以有期徒刑五年。完毕。”检察员发言道。 …… “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看向辩护席上的方轶。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古驰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构成抢夺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特征。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抢劫罪是指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抢劫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以非法强行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在客观上表现为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行为,且实施上述行为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当场获取他人财物。 本案中,被告人古驰先伙同他人酒后寻衅滋事,无故殴打被害人。此后古驰又临时见财起意,趁被害人被打倒在地之机,公然夺取其手机后逃跑,后被警方抓获。 古驰及其同伙殴打被害人之时仅是为了逞能和哥们义气,并无劫财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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