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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283节 (第3/6页)
燕脑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损伤程度为重伤;上肢多处皮肤及软组织裂伤、大量失血,致失血性休克,损伤程度为重伤;面部多处皮肤裂伤,有六条线状疤痕,不属重伤。鉴定结论为重伤。 一审法院根据检察机关提交的该份证据,认定了龚静燕的损伤程度。 但是,根据你从省高院阅卷带回的案卷材料,检察院再次对龚静燕的头面部损伤所致疤痕进行了重新鉴定,结论为:龚静燕的头面部的损伤致面部多处条状疤痕,属重伤。 二审法院很有可能会据此重新认定被告人的损伤程度。 而根据医院出具的出院证明,龚静燕现行走基本正常,生命体征正常,一般情况好。此后医院又出具了一份诊断证明,龚静燕有左下肢活动障碍,右眼睑下垂,面部皮肤疤痕挛缩等后遗症。 据此可以看出,造成被害人龚静燕重伤,特别是面部损伤所造成的容貌毁损,已成为确定被告人杨荣伟犯罪后果严重程度并据以判定对其是否属于“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情形的主要因素。 本案中,被抢劫的财产数额不足百元,而仅仅入户抢劫又不足以判死刑,所以被害人龚静燕的重伤情节,将成为判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情形的主要因素。 因此《刑法》中关于抢劫罪适用死刑的规定的比较模糊,所以我们不妨借鉴下《刑法》中关于故意伤害罪刑事责任的有相关规定作为本案的参考。 故意伤害罪的法条中规定,对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由此可见,在故意伤害罪中,只有以特别残忍手段造成被害人重伤并致严重残疾的,才达到了罪行极其严重的程度,才可适用死刑。 而如何判定严重残疾,《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具体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可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中关于‘严重残疾’的规定进行评判。 现有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被害人龚静燕的损伤程度属于严重残疾;而且从总体上看,她的身体状况恢复较好,一审法院认定杨荣伟犯罪后果不是特别严重是有依据的。 虽然被告人杨荣伟入室抢劫并致被害人重伤,应予严惩,但是考虑到杨荣伟的犯罪后果尚不属特别严重,加之其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所以被告人不属于判处死刑须立即执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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