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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283节 (第2/6页)
’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相并列的刑种,供法院选择适用。是否最终适用死刑,要从被告人的犯罪动机、目的、手段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还要看犯罪分子在抢劫犯罪中的行为、情节是否已达到罪行极其严重的程度。 本案中,被告人杨荣伟既入户抢劫,又造成了被害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对其应适用抢劫罪的重刑条款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因杨荣伟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同时考虑到当前的治安状况,对抢劫犯罪特别是情节恶劣的抢劫犯罪从严惩处是十分必要的,故一审判决对杨荣伟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恰当的。”方轶解释道。 第606章 伍老大 “您不是也认为被告人杨荣伟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吗?为什么要适用死缓,而不适用死刑,立刻执行? 难道检察机关的量刑尺度与法院掌握的不一样?”周颖不解的问道。 “嗯……这个问题解释起来确实有点复杂,以我的理解,目前《刑法》及司法解释对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的适用条件确实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仅在《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适用死缓。这一规定太过于模糊,弹性也很大,由此造成各地、各级司法机关对死缓制度的执行存在一些不同认识,造成适用上的不统一。 我推测,本案一审法院判决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可能就是对被告人是否属于‘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情形,与一审法院持不同看法导致的。”方轶想了想,说道。 “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我是指: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适用死缓。我抄袭下,到时候在法庭上也好有的说。”周颖笑嘻嘻道。 “不用这么直白吧!我说的不一定对,法院也不一定会采纳,你可要参考适用哈。”方轶很官方的说了一句。 “您放心,肯定参考适用。作为辩护人我总得做点什么。”周颖笑的双眼成了月牙。 “哎!送佛送到西,好吧,我说下我的理解。 本案中,法院之所以对被告人杨荣伟适用死刑(死缓),主要考虑的是其犯罪行为对被害人人身权利的危害特别严重。换句话说,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重伤的后果。 根据在案证据显示,案发后,公安机关对被害人龚静燕的法医鉴定书显示:龚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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