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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250节 (第5/6页)
有任何过错的相对人的孙子。 综上,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绑架他人,索要非法债权,属于绑架勒索行为,应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处以有期徒刑十五年。完毕。”检察员道。 “被告人丁全进行自行辩护。”审判长道。 “我没有绑架周旺的孙子,我只想要回我的钱,我不是绑架……”丁全极力辩解道。 “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犯罪目的本质上是索取债务,而非勒索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理由如下: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是索债型的非法拘禁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偷盗婴幼儿的是勒索型的绑架罪。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不同,勒索型绑架罪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则是以索要债权为目的。 换句话说,在绑架罪中,绑架人与被害人之间一般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在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行为人与被拘禁人之间则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也应当以非法拘禁论处,而不能定性为绑架罪。 由此可知,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的‘债权’可以是合法债权,也有可以是非法债权(比如赌债、高利贷等),但应以债务额为限。 换句话说,即便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行为人索要的赎金数额远远超出了债权债务的数额,那么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就已不再局限于索取债务了,同时又具备了勒索财物的目的,应按照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想象竞合的法律适用原则来处理,即择一重罪论处,应以绑架罪定罪量刑。 结合上诉法律规定和解释,从本案事实来看,被告人丁全的目的是为了索取债务而非勒索财物,因此构成非法拘禁罪。具体如下: 第一,本案被告人丁全实际上并没有得到周旺汽修厂的股权,在被告人丁全未明确表示放弃购买股权的情况下,周旺将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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