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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250节 (第4/6页)
检察员问道。 “我去找周旺协商,想把钱要回来,但是他不给我。”丁全道。 “他不给你钱的理由是什么?”检察员问道。 “他说我违约了,定金不退。后来我找了中间人赵宝从中说和,他同意退我十万元。”丁全道。 “被害人周旺把十万元退给你了吗?”检察员问道。 “没退给我,周旺把钱退给了中间人赵宝。我是在绑走周旺孙子后才知道的。”丁全道。 “你为什么要绑走被害人周旺的孙子?”检察员问道。 “因为我想要回之前支付的二十万元,周旺不给我。”丁全道。 “后来周旺给你钱了吗?在你绑了他孙子后。”检察员问道。 “给了,因为有十万元他支付给了赵宝,所以后来我只要了十万元就把他孙子放了。”丁全道。 “审判长,我们问完了。”检察员道。 “被告人的辩护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长道。 “被告人丁全,你是否曾向法院起诉被害人,索要之前已经支付给被害人的二十万元?”方轶问道。 “没有起诉。”丁全道。 “你绑了被害人的孙子,为什么要二十万元?为什么不要三十万或者五十万?”方轶之所以这么问,是想让法官加深对“绑架”索要款项的数额与之前丁全支付给被害人款项数额之间的关系。 “因为我只给了周旺二十万,其中十万是定金,剩下的十万是股权转让款。”丁全道。 “审判长,辩护人问完了。”方轶看向审判长道。 ……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公诉人发言。”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认为,被告人丁全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丁全在履行股权买卖合同中,违约在先,无权索回定金,被告人索要的二十万元中部分款项并非合法债权,带有勒索的意思,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 二、被告人绑架的人质并非股权买卖合同关系的相对人,而是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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