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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210节 (第5/6页)
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上诉人窦涛持菜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因此,一审法院确定的罪名及量刑适当。完毕。”王检察员道。 “辩护人可以回应检察员的意见。”审判长道。 坐在方轶身旁的周颖在庭审过程中不能发言,只能暗暗的给方轶打气:方律师,加油,辩死他们。 “根据检察员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上诉人窦涛不存在霸占村集体土地的情况,在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后,上诉人曾找到村委会商量续约事宜,但未能达成一致,此后村委会并未要求窦涛返还土地,窦涛曾多次主动找到村委会要求缴纳租金,但是被村委会拒绝了。 去年十月,村委会书面通知窦涛退还土地,但并未提及补偿事宜,窦涛认为果园内的果树属于其个人财产,退还土地村委会应给予一定的补偿(事实上经村委会、后续承租方和窦涛协商,后续承租方对窦涛果园内的果树等地上物进行了补偿),但村委会却派人企图强行砍伐果树,收回土地。 辩护人认为,窦涛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情况。 上述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可知,认定本案上诉人窦涛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要从主客观两方面进行分析。不仅客观上要具备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在主观上行为人还应具有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或者借故生非的故意。 在本案中,村委会派人闯入上诉人窦涛的果园,强行砍伐果树,侵犯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进而激化了双方之间的矛盾,村委会应承担主要责任。 因此,上诉人窦涛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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