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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210节 (第4/6页)
财产。 面对不法侵害,如果上诉人窦涛不采取防卫措施,其合法权益必将遭受巨大损失,因此窦涛的防卫意识具有正当性。 四、上诉人窦涛实施的防卫行为仅针对不法侵害人。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之规定,正当防卫必须针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正当防卫的目的是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本案中,上诉人窦涛为保护其合法财产,不得不持菜刀驱离闯入其果园强行砍伐果树的不法侵害人,被害人张大宝正是不法侵害人之一。 由此可见,上诉人窦涛实施防卫行为针对的对象是不法侵害人,而不是无辜路人或者群众。 五、上诉人窦涛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一般来讲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行为人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防卫的客观需要,比如不法侵害人已经收手,行为人仍然追打;另一方面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相比,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失过于重大。 本案中,上诉人窦涛的行为仅造成不法侵害人张大宝轻微伤,与上诉人窦涛可能遭受的重大财产损失相比,其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也没有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害。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上诉人窦涛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此外,辩护人认为,本案定性为正当防卫有助于彰显法律的价值取向,培育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请法院依法裁判,完毕!”方轶道。 “现在由检察员发言。”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我们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恰当,请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王检察员道。 “检察员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我们主要发表以下观点: 我们认为,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就续签事宜达成一致,此后上诉人窦涛长期霸占土地进行经营长达两年之久,而且未缴纳土地租金,其行为已经侵害了村集体的利益。在村委会收回土地的过程中,窦涛持菜刀殴打保安,并将张大宝砍成轻微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随意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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