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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本色 第210节 (第2/6页)

张大宝。

    在张大宝被砍伤后,上诉人没有继续殴打张大宝,也没有围追堵截撤走的众人,其行为危害不大,并已经得到了张大宝的谅解,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辩护人认为上诉人窦涛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请法院依法改判其无罪。完毕。”方轶道。

    “上诉人窦涛,你对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审判长问道。

    “有异议,我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罪名不认可,是村委会派保安和张大宝等人闯入我的果园在先,此后他们又对我媳妇拳打脚踢,砍伐我的果树,我才拿菜刀吓唬他们的,我是属于自卫。至于砍伤张大宝的事,那纯属意外……”窦涛辩解道。

    “下面由检察员就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对上诉人进行发问。”审判长道。

    王检察员的发问与一审时县检察院的检察员发问的内容相差不大。随后方轶也对上诉人进行了发问,发问的内容与一审时差不多,不再赘述。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检察员和辩护人、上诉人是否有新的证据需要提交?”审判长问道。

    “没有。”三方均道。

    ……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在辩论前,法庭提请控、辩双方注意,辩论应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请上诉人窦涛发言。”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我认为我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是寻衅滋事……”窦涛所说还是上诉状上的内容。

    审判长在询问他有无新意见后,果断终止了他的发言。

    “上诉人窦涛的辩护人发言。”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窦涛的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正当防卫,而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理由如下:

    一、案发当时,被告人窦涛正在面对现实的不法侵害。

    1、村委会强行收回土地的目的不正当。

    按照土地承包合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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