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_律师本色 第192节 首页

字体:      护眼 关灯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律师本色 第192节 (第4/6页)

走被害人的金戒指,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

    根据被告人高强供述,其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使用了被子蒙头、卡脖子、捂嘴等暴力手段。尸检报告也证实,被害人系因外力扼压颈部、口腔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由此可以判断,被告人高强为实施强奸行为而实施的蒙头、扼颈、捂嘴等暴力行为才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

    被告人高强在强奸过程中抢劫金戒指的行为,暴力程度轻微。可见,被告人高强抢劫金戒指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高强犯强奸罪和抢劫罪,但不构成入户抢劫致人死亡,归案后被告人高强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请法院从轻处罚。完毕。”方轶道。

    虽然心里一百个不情愿,但是作为被告人高强的辩护人,方轶还是向法院提出了从轻处罚的建议。

    ……

    庭审结束后,众人等待最后的裁决,十分钟后,合议庭成员走进了法庭。

    “……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结合本案争议的焦点,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析如下:

    ……被告人高强的行为已分别构成强奸罪和抢劫罪,罪行恶劣,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高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

    关于高强的辩护人提出高强的行为不构成入户抢劫的辩护意见,经查,高强进入被害人房间是为了实施强奸行为,而不是抢劫行为。强行抢走被害人手上的金戒指,系被告人在强奸过程中的临时起意。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刑法原则,对该项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现法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强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审判长宣判道。

    被告席上的高强听到判决后,直接瘫到了椅子上,两眼发直,眼泪瞬间流了下来。他没活够!

    方轶走出法院时,高强的媳妇快步走了过来:“方律师,怎么样?”

    “判了!死刑!”方轶看着她,说道。

    “哇”的一声,高强媳妇哭了出来,她双手捂脸蹲
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