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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192节 (第3/6页)
)上述意见中的‘抢劫等犯罪’不应被理解为所有犯罪,仅应解释为抢劫及盗窃、诈骗、抢夺等图财型犯罪。 上述意见明确规定,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意在严格入户抢劫的认定条件,将以实施抢劫等图财型犯罪为目的的入户与以实施其他犯罪为目的的入户区别开来,以做到准确定性和量刑均衡。 因为如果不加区分,对以实施任何犯罪为目的入户而临时起意抢劫的行为都以入户抢劫论处,行为人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有可能使刑法规定的‘入户抢劫’范围无限扩大,容易导致轻罪重判。 本案中,被告人高强被媳妇殴打后,到姐姐家吃饭,饮酒后入户实施强奸犯罪。根据公诉人提供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案发现场并无抢劫其他财物的情况,且在案证据证实被告人仅抢走了一枚金戒指,这说明高强并非为图财而入户抢劫,所以不符合入户抢劫的条件。 (三)公诉人将被告人入户的行为同时定为强奸和抢劫的手段,是对同一行为的重复评价。 禁止对同一被告人的同一犯罪行为进行多次定罪或者处罚,是我国刑法理论和实践中遵循的基本原则。其目的是为了禁止对同一行为进行重复的刑法评价,保护被告人的权利,实现罪刑相当。 本案中,被告人高强入户的目的是为了实施强奸犯罪,该入户行为不应再作为抢劫的手段进行评价。否则将导致该入户行为分别认定为强奸和抢劫的手段。这不仅违反了重复评价原则,也违反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 综上所述,被告人高强以实施强奸犯罪为目的,进入被害人家里,在强奸过程中又临时起意抢走被害人的金戒指,该行为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二、本案被害人的死亡,系因被告人暴力强奸所致,故不能认定为抢劫致人死亡。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抢劫致人死亡’的,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当抢劫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且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死亡负有刑事责任时,才能认定为“抢劫致人死亡”。 根据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被告人的供述,案发经过为,被告人高强入户采用暴力手段制服被害人,而后与之发生关系,并在强奸过程中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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