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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159节 (第2/5页)
> “程武,被害人拖欠你们公司款项有多久了?”方轶问道。 “有三年多了。”程武道。 “你在讨要欠款的过程中,华成和你的日常费用是谁出的钱?”方轶问道。 “我的日常吃喝都是我自己掏钱,华成的吃喝钱都是他媳妇给的,他媳妇在超市做理货员。有时候我也会买些酒菜,跟他一起吃,聊聊天,催他尽快想办法还钱。”程武道。 “你们公司经营状况如何?”方轶问道。 “这两年业务不好做,公司也在裁人,我实在没办法,要不也不会天天跟着华成,催款。”程武道。 “审判长,我问完了。”方轶道。 第359章 罪刑法定,不得逾越 在方轶看来,从道德的角度讲,一边是为了公司拼命的索要合法的欠款,另一边是欠钱不还,已经破产,两边各有难处,所有的矛盾都挤在了一起,最后被害人(债务人)扛不住压力,自杀身亡。这个案子很难区分对与错。 其实逼债这种事自古就有,债务人自杀的也比比皆是,很难有什么办法真正的缓解双方的矛盾,唯有钱可解万千愁苦。 钱!是蜜糖,也是杀人刀。 “检察员和辩护人、上诉人是否有新的证据需要提交?”审判长问道。 “没有新证据。”三方道。 ……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在辩论前,法庭提请控、辩双方注意,辩论应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上诉人程武可以自行辩护。”审判长道。 “我从未拘禁华成,也没想过要伤害他,只是想要回他拖欠我们的债务。要不是公司实在运营困难,我也不会催债催的那么紧,过春节都回不去家……”说着,程武的眼圈发红,眼睛有些湿润。 “下面由上诉人程武的辩护人发言。”审判长道。 “辩护人认为,上诉人程武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理由如下: 根据《刑法》的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非法拘留、禁闭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权利的行为。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尚无法证明上诉人程武曾将华成关押,也无法证明程武曾强行阻止华成外出。根据程武的供述,上诉人程武不但没有阻止,反而多次鼓动华成回家或者去找朋友筹集款项。 另外,程武也未强行指定华成的出行路线,而仅仅是跟随华成。华成的人身自由只是受到限制,而没有达到被剥夺的程度。 也就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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