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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本色 第131节 (第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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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长,我们问完了!”检察员道。

    “下面由上诉人邹强的辩护人发问。”审判长道。

    “邹强,一房二卖所得的购房款都用到了什么地方?”方轶问道。

    “购房款都用到支付公司诉讼费、房租、职工工资、偿还债务上了。公司有账可查。一审时公司也提供了相关财务资料。”邹强道。

    “你指使员工进行一房二卖的目的是什么?”方轶问道。

    “当时公司经营上出了点问题,急需资金,为了应急我才出此下策。”邹强道。

    “你有没有想过,一房二卖如何解决交房问题?”方轶接着问道。

    “想过,房子都卖了,只能退还购房款。”邹强道。

    “你们有能力退还购房款吗?”方轶继续问道。

    “当时没有,但是现在有了,公司找到了接盘的资金方。”邹强道。

    “审判长,辩护人问完了。”方轶道。

    ……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在辩论前,法庭提请控、辩双方注意,辩论应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先请上诉人自行辩护。”审判长道。

    邹强的自行辩护意见与之前差不多,反正就是一个中心思想:购房款我没用,都给公司用了,不认可合同诈骗罪。

    “上诉人邹强的辩护人发言。”审判长道。

    “辩护人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邹强一房二卖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辩护人认为,对一房二卖的行为定性,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需要综合行为人一房二卖的具体原因、交房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行为人是否具有调剂交房的能力以及清偿相关债务的能力等方面的事实进行认定。

    本案中,被告人在出售房产获得购房款后,根据一审时公司提供的财务资料购房款全部被用于公司经营,没有被个人挥霍或者占有。

    而且被告人具有退还购房款的意愿,也有能力退还相关款项。因此,被告人虽然存在一房二卖的行为,但是因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够成合同诈骗罪。”方轶道。

    “现在由检察员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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