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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刑法课43 (第15/15页)
题;又利用他人酒 醉时性交,也有趁机性交罪的成立。 要是他光以老爸是元大金控董事,导致女性愿意为他献身、和他做爱,事后 即使证明他是穷光蛋,全是以诈术欺骗女性与他性交,在刑法上也不成罪。 事情还没完呢!还记得在追求杨惠晴过程中,我送她总价几十万的财物吗? 后来我们都以撤销赠与的方式讨回来了,因为民法42条规定「赠与附有负担 者,如赠与人已为给付而受赠人不履行其负担时,赠与人得请求受赠人履行其负 担,或撤销赠与。」 所以我每次送她东西都强调,「如果妳嫁给我。」 当然这些都有录音证据或证人;既然杨惠晴也不可能想要嫁给每次出庭都故 意穿得像乞丐的我,这一切财物当然都要还给我再返还给汤家啰。 那老师录音的行为有没有罪?理论上是该当刑法35之「妨害秘密罪」 的,但是汤智伟身为法律系学生,看教学DVD时一边录音以利通勤时播放 、增加学习效果,偶尔不小心忘了关上录音笔,导致录到杨惠晴和我的对话,也 是很合逻辑的啊!(注:刑法35条之,又称璩美凤条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万元以下罚金:一、 无故利用工具或设备窥视、窃听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或身体隐私部位 者。 二、无故以录音、照相、录影或电磁纪录窃录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 话或身体隐私部位者。 )整个事件到最后,虽然花了我们一天的时间讨论怎幺报仇,更演了几天的 戏,但放长假本来就太闲,找点有意义的事做也不错;何况我次玩到F罩杯 的豪乳,有点爽。 至于后来开学后还跑了几次侦查庭,那也只是增加刑事司法程序的经验,有 助于我们大三时修习刑事诉讼法。 而且,解决这个事件后就是农曆年了,看到汤智伟能够开心地和家人过年, 老师也暂时放下学校和学生的问题,可以悠闲地陪妈妈剖蚵仔,我相信这些牺牲 都是值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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