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 中 小
护眼
关灯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分卷阅读232 (第2/3页)
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第71条又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3·28杀邻案的嫌疑人犯有包括故意杀人在内的3项罪名,分别量刑后的刑期为36年。从一审法院的判决书来看,法院根据第69条第1款的规定,最终决定给嫌疑人执行的刑期是24年。嫌疑人没有上诉。当时几乎所有人都以为他是服从了判决。可谁也没有想到,在入狱服刑仅仅1年之后,他干出了一件更丧心病狂的事,那就是在狱中斗殴,故意伤害同住狱友,直接致人重伤!显然,这种情况下他所犯下的新罪应由法院进行定罪和量刑。然而以边斜的计算来看,法院很快就忽发现那个巨大的难题。嫌疑人这个程度的故意伤害,按照量刑规则应当判处的刑期应当在7-9年之间。假设是9年。这时适用第71条规定,剩余刑期也就是前罪还没有执行的刑期是23年,和新罪的9年实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32年,没有达到35年,根据第69条的规定,并罚的刑期便应当在23年以上,20年以下!世界上哪里有大于23且小于20的数?这时候,法官要怎么办?判超过23年的刑期,不符合相关条款的规定;判少于20年的刑期,那就更荒唐了。难道进了监狱后不知悔改犯下新罪还能获得减刑,这不等同于告诉罪犯,犯新罪不仅不会得到惩罚,还能获得奖励吗?将刑法置于何地!边斜那天晚上拿着笔对着这几项法条算完之后,自己都有些不敢相信,中竟然存在着这么一个尴尬的量刑区间,能让法官对着犯罪的嫌疑人束手无策,看着清楚明了的法条焦头烂额!<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