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刑事犯罪科_分卷阅读5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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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卷阅读52 (第3/3页)

那漳州诗人却也因怀恨在心,对旁人就发了魔怔。

据史料记载,崇祯十九年,这诗人某夜潜至秦淮河边的一间舞坊。

精心预谋之后,在酒后将对方在房中用绳子勒死,并用一把藏在袖子里的榔头砸烂其脸部,毁其尸体,最后将其身上包裹绿衣丢在了河中。

事发后,当时明廷的锦衣卫和东厂众人全国出动捉拿此人,甚至动用了不少遍布拼命百姓的暗哨,却都一次次扑了空。

此后数年,明朝在那一年各地却多见用一把榔头毁脸的抛尸案,死者也多是着绿衣服的女子。

一开始朝廷和官府那边也怀疑是否为同一人作案。

因被害女子多着绿衣,可事后却有一位民间捕快却利用自己的推理断定。

由于时间跨度过大,这些案子并非同一人作案,而是有人在以诗做伪装,行模仿犯罪之实。

后一个凶手,故意利用从别处听来的相同手法模仿前一个凶手作案,以此掩盖自己的真实罪行。

这样的行为,即在明朝犯罪学中被称为模仿犯罪。

如今细想,前朝那起绿衣案和这处州府红睡鞋案却是有极大的相似之处,都是一起先例发生在前,后面出现了和其时间,地点相互矛盾的模仿作案。

可实际要搞清楚他们的这一全新的猜测是否真的准确,眼下,怕是只能在那‘真凶’清楚地意识到自己因为一句话而暴露前,先不惊动那人了。

段鸮如今是一个仵作。

却也明白这官府破案一事,需要讲究人证物证俱全,所以马凤凰被杀那一夜,一定还有些新的没有人发现的细节之处。

尤其截止目前,这处州府所有发生的红睡鞋女尸案,一共有四个男性嫌疑犯。

即,甲卖货郎杨青炳,乙画师傅孙先,丙地痞龚三以及,丁举子口中的不明男子。

此前,按照历朝历代在此类案件中的记载,男性对于女性的暴力犯罪。

多发生在对于对方的凌辱报复性杀害上,此类犯罪多见于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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