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_律师本色 第482节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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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本色 第482节 (第5/6页)

家时就准备报复杀人,但其却未携带任何作案工具,不符合常理。

    4、被告人房新月的有罪供述系先证后供,可信度不高。房新月曾供称,用手卡住牛佳艳的脖子,用刀在牛佳艳的颈部连续捅了两下,该供述得到尸检报告的印证,但该作案方式比较常见,不具有特殊性,且侦查人员在讯问房新月之前,已对尸体进行检验,了解被害人的身体损伤及死因。

    5、最后一次供述及庭审中,被告人房新月翻供,辩称其和邓诗云发生争执后,邓诗云用刀捅她,她抱起牛佳艳抵挡,邓诗云用刀刺中牛佳艳,尽管这一辩解比较牵强,但不能仅凭此证明或反推其具有杀人的犯罪事实。”

    为了让法官听清自己的辩护意见,也为了照顾书记员的记录速度,方轶故意放慢了语速。

    第1055章 是谁?

    “二、本案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和疑点,缺乏合理解释,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具体如下:

    1、邓诗云曾陈述,牛佳艳睡前穿的是蓝色带卡通图案的睡衣,但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均显示,牛佳艳穿的是米色带卡通图案的睡衣。

    邓诗云称案发后其没有给牛佳艳换过睡衣,房新月从未供述其杀死牛佳艳后曾给被害人换过睡衣。牛佳艳的衣服为何有变化,现有证据无法做出合理解释。

    2、关于作案工具藏刀在现场所处位置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被告人房新月曾供称作案后将刀子放在床头柜上。邓诗云在第一次供述中称其醒来后发现刀子在自己手中。而证人姜文菲(房东)证明,她进入现场后,发现邓诗云房中的地上有一把藏刀。

    但现场勘查笔录显示,在屋内的木桌上放着一把藏刀,刀上有血迹。上述四份证据证明的作案工具放置位置均不相同,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3、邓诗云丈夫牛旺称家里的钥匙不见了,侦查人员并未就此情况向邓诗云、牛旺和房东等相关人员进行核实,无法确定是否有其他人持有邓诗云家的钥匙。

    当时案发现场大院还有三个租户,案发后侦查人员没有对住户进行调查,无法排除他人作案或进入现场的可能性。

    三、公诉人指控称,被告人房新月在闲聊过程中,将事先准备的添加了镇静药物的奶茶让邓诗云喝下,被告人趁邓诗云昏睡之际,持刀捅刺牛佳艳颈部,又持刀割伤邓诗云右腕部,致邓诗云轻微伤。

    在案证据也显示,邓诗云的睡衣及现场床单上的血迹中检出地西泮及阿普唑仑成分,似乎印证了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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