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_律师本色 第477节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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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本色 第477节 (第1/6页)

    一楼住户听到门外的呼喊声后,呼叫小区保安,并报了警。此后,苗省三在逃跑过程中,被警方抓获。

    被抓后,苗省三将兰永飞供了出来。

    中院认为,兰永飞、苗省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决:

    一、被告人兰永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苗省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兰永飞提出上诉,称其没有雇用苗省三杀人,公安人员对其上了手段。

    随后,伍大少找到兰永飞的家属,后者也正想重新委托律师打二审,便带着材料来了盛德律师事务所。

    “一开始看到案卷时,我还抱有一丝希望,毕竟被告人兰永飞没有直接参与杀人,除苗省三的指证性供述和兰永飞在侦查阶段的两次有罪供述外,没有其他直接证据能够证实兰永飞雇用苗省三杀人的事实,而且在开庭时被告人兰永飞翻供,对此前的供述一概不认。

    而且侦查机关虽然获取了一些间接证据,但都难以在兰永飞与苗省三的杀人事实之间建立明确联系。”周颖说道。

    “那为什么一审法院会判被告人死刑?”云乔觉得既然周颖这么说,法院又判了被告人死刑,那么这个案子绝对不会像听起来那么简单。

    “后来我把全部案卷看完后,发现了里面的问题。

    第一,现有在案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苗省三是杀人凶手,这是毋庸置疑的,苗省三也承认杀人。

    第二,兰永飞是否雇用苗省三行凶杀人,这一点证明起来有一定难度。但警方做了大量工作,找到了一些证据,任何犯罪都不会是天衣无缝的,肯定在某些不起眼的地方存在着线索,就比如这个案子:

    1、根据苗省三的供述,如果没有兰永飞的帮助、配合,其无法完成作案,具体体现为:

    (1)苗省三称系兰永飞多次向其秘密指认被害人任梦媛。相关证据也表明,此前苗省三并不认识被害人任梦媛,双方之间更无仇无恨,苗省三缺乏杀害被害人任梦媛的动机,不通过兰永飞,苗省三也不可能认识被害人任梦媛,无法准确认定作案对象。

    (2)苗省三供称系兰永飞告知其被害人任梦媛的行踪规律,并在案发当晚打电话告诉他被害人任梦媛晚归的情况。

    兰永飞的手机通话记录也显示,被害人任梦媛在傍晚时分曾给兰永飞打过电话。如果不通过兰永飞,苗省三不可能知道案发当日被害人任梦媛晚归的情况。

    (3)苗省三供称系兰永飞向其提供的小区和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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