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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本色 第464节 (第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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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的,也是寻衅滋事罪的入罪标准之一。

    第三个问题,寻衅滋事罪的入罪标准。

    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构成寻衅滋事罪,必须‘情节严重’。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情节严重’的标准作了明确规定:

    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的;

    2、多次强拿硬要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强拿硬要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但是上述解释并未区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在我看来,未成年人在适用上述规定时,应该与成年人相区别。”杜庸说道。

    “这么说的话,本案被告人多次抢劫未成年人的钱财,造成了一定的恶劣社会影响,属于情节严重,应构成寻衅滋事罪!”李明博刚刚升起的希望一下破灭了。

    “是的。

    本案公安机关立案的罪名是抢劫罪,而检察机关起诉的罪名却改成了寻隙滋事罪,罪名不一致。但我个人认为,检察机关认定的罪名是对的。

    首先,本案中,二被告人均系破瓜之年,不满贰个玖的男子,根据《两抢意见》的规定,对于破瓜之年上下的男子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从被告人使用的暴力、威胁手段的强度看,被告人共作案八次,其中有3次采用持匕首威逼的方式作案,其余几次均未持匕首,而采用威胁、恐吓,或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作案,均没有造成被害人人身伤害的后果,可以认定为轻微暴力。

    从抢劫的数额来看,二被告人作案八次累计抢了不到二百元,数额较小,可以认定为强抢少量财物。所以对被告人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其次,从主观方面分析,二被告人具有寻衅动机,从作案时间、地点看,被告人8次作案中有3次发生在白天。而且多次选择在同一地点作案。

    再次,从作案对象看,本案被害人均为不满破瓜之年的男子,平时路线比较固定,被害人不满破瓜之年的身份意味着其不可能携带数额较大的财物,也不可能抢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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