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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本色 第447节 (第6/6页)

人贩卖海洛因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何源身上查获海洛因16.5克,从朱涌身上查获hl因2.5克,从谷茂宾馆611房间床铺下查获hl因220.6克。

    随后,朱涌供述其携带的2.5克独品是从侯燕娇处买来的,但对于床铺下查获的220.6克hl因却拒不承认。

    一个月后侯燕娇和贺详被抓,侯燕娇如实供述了贩独的事实,并称其将独品卖给朱涌时,称过重量是四百克。随后警方再次提审朱涌,后者不得不承认购买独品四百克的事实。

    今年五月时,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将侯燕娇移送中院,并建议判处死刑。

    经过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侯燕娇贩卖毒品数量大,且系毒品再犯,虽然认罪态度较好,但不足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以被告人侯燕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拿到一审判决书后,侯燕娇不服。

    侯燕娇的家属从外省来到本市后,听闻方轶团队擅长刑事案件,便来到盛德律师事务所进行二审的委托。案子被谢友和分给了宋辉。

    宋辉在会见被告人和阅卷后,再次见了被告人家属,说明情况后,被告人家属心里明白,现如今只能死马当成活马医,试着看了。

    宋辉见被告人家属执意委托,便为被告人侯燕娇起草了上诉状,上诉理由为:

    一、公安人员只查获了220.6克海洛因,且无证据证明剩余独品已经被朱涌卖出,因此认定侯燕娇贩卖海洛因400克的证据只有被告人的供述,且其供述前后矛盾,不排除诱供或刑讯逼供的可能性。故一审判决认定侯燕娇贩卖海洛因四百克的证据不足。

    二、侯燕娇是受粤省毒贩吕汇雇用贩卖独品,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

    三、侯燕娇虽系独品再犯,但其前科只贩卖过少量毒品,且判刑已逾9年,不属罪大恶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

    经审理,省高院认为,上诉人侯燕娇伙同同案被告人贺详共同贩卖海洛因400克,数量大,且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刑,系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侯燕娇的作用略大于贺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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