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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443节 (第6/6页)
一眼云乔。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是被告人周开东饮酒后经过约五个小时才驾车,在有雾看不清道路的情况下将车停在公交车道内,体现出其具有防止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观意愿。 在客观上,发生追尾事故时被告人驾驶的汽车处于停止状态,且案发于清晨,路上行人车辆较少。事故给双方均未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重大人身伤害,社会危害性较小。 案发后,周开东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好,且积极赔偿另一肇事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而且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没有曾因酒后驾驶受过行政或者刑事处罚,犯罪情节较轻。 综合上述情节,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周开东从轻处罚,改判缓刑。完毕。”云乔发表辩护意见道。 “现在由检察员发言。”审判长继续推进着程序。 “审判长、审判员,我们认为,……被告人周开东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与其他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同等责任。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适用法律正确。请合议庭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完毕。”检察员认为拘役一个月的处罚对被告人是适当的,一审法院量刑并不重。 “检察员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说道。 “好的,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我们主要发表以下观点: 虽然危险驾驶罪是刑法分则中唯一一个主刑为拘役的轻罪,但并不意味着轻罪就当然属于“犯罪情节较轻”,是否属于情节较轻,需要在具体案件中根据犯罪情节进行考量。 本案中,被告人周开东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因遇大雾才决定停驶,但未停到安全区域,而是将车停在公交车道内,致使出站的公交车发生追尾事故,负事故同等责任,故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 我们认为,对缓刑的适用应当侧重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从严惩处的一面,否则会使社会公众产生打击不力的误解,甚至认为对醉酒驾驶的处罚还不如入刑之前的行政拘留严厉。 另外,被告人周开东具有的醉酒程度不高、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一审法院在裁量实刑时已经进行了考虑,判决也已经从宽。不应再适用缓刑。完毕。”检察员回应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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