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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本色 第440节 (第2/6页)

其发生金融业务往来。

    第二个方面(实质要件),行为人非法设立的机构是否具备开展相应金融业务的实质能力,包括资金实力、专业人员等。

    如果不具备开展相应金融业务的实际能力,就没有可能面向社会开展有关金融业务,更谈不上有严重危害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的危险。

    本案中,被告人设立的‘大发公司’,仅是被告人自行在批发市场内租用的一间房屋挂牌营业,根本就没有履行任何包括最基本的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审批手续。

    ‘大发公司’既没有冠以典当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也没有公司章程和相应制度规范;根据在案证据显示,该“公司”没有足够的运营资金(所贷资金均为业务往来中临时借用),开展的业务极不规范(有关押车贷款协议均为手写),也没有足够的专业从业人员(仅被告人一人,且被告人不具有专业金融知识背景)。

    综上,‘大发公司’并不具备《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的金融机构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尚达不到足以威胁金融安全、破坏金融秩序的危害程度,所以不能以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论处。”杜庸解释道。

    第961章 你永远有机会

    “哦,也就是说这类金融犯罪,在表面看上符合《刑法》规定的罪名要件,构成犯罪,实质上不一定就真的构成犯罪,还要分析实际情况。”程都若有所思的叨咕着。

    “对,金融类的犯罪不比杀人、抢劫这类暴力犯罪,罪与非罪不能武断的看法条,就下定论,否则很容易陷入形式主义。

    法律规定不是完美的,有时候需要法律从业者去思考,去寻根。你也不要过分的相信权威的意见,‘文无第一’,你永远有机会,因为他们没有审判权。

    我再给你延伸下,就你刚才所说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如果已经取得经营金融业务主体资格的金融机构,比如银行、期货经纪公司等为了拓展业务,未向主管机关申报,擅自扩建业务网点、增设分支机构,或者虽向主管机关申报,但主管机关尚未批准就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进行营业活动,表面上肯定符合‘未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的要件,那实质上是否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杜庸问道。

    “如果公司已经取得了经营金融业务的主体资格,具有牌照,从法律上讲,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公司是一体的,即便分支机构没有取得金融许可证,应该也不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但有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

    这种情况与那些没有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社会危害有本质不同,我觉得不应该以该罪论处。

    师父,我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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