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_律师本色 第426节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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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本色 第426节 (第6/6页)

   “那针对老孟说的虐待罪呢?你有什么想法?”方轶对杜庸的发言很满意,但是表面上却没表现出来。

    “我同意周颖的观点,本案不构成虐待罪。但是我的理由与她不同。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手段,从肉体上进行摧残、精神上进行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

    我觉得曹律师刚才说的一句话非常对,被告人殴打被害人是出于为了教育好子女的善良动机,被告人也一直供述打女儿丘愉是为了让女儿学好,有出息,为自己争口气。

    由此可见,被告人在主观上,主要是出于关爱而非嫌弃被害人,不具有为使被害人肉体上、精神上受到摧残和折磨而虐待被害人的故意。

    在客观上,被告人的殴打行为既可以是故意伤害罪的手段,亦可以成为虐待罪的手段,但是虐待行为要求具备对家庭成员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折磨必须具有经常性、持续性特点,且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才能按犯罪处理。

    在本案中,虽有证据证明案发之前,被告人对被害人曾有其他责罚行为,但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告人之前的行为是对被害人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折磨的虐待行为,且已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因此,不能认定本案符合成立虐待罪所要求的实施经常性、持续性的虐待行为的客观条件。

    本案中,法医学鉴定结论确认被害人系被他人用钝性物体多次打击身体多部位造成广泛性皮下出血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说明被告人的殴打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根据法医学鉴定结论可知,被害人‘广泛性皮下出血’并非长期积累形成,而是一个较短的时段出现的。

    可见,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原因即是案发当天的时段内被告人的殴打行为所致,而与被告人之前的行为并无关联,并非因长期的虐待行为而逐渐形成的。

    所以,我认为,本案被告人系教子过程中一时冲动,当场使用暴力,失手将孩子打死,其主观上具有伤害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致死的行为,故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杜庸解释道。

    曹永正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只是听律师介绍一遍案情,就能给出这样的结论,而且说的有理有据,太不可思议了,反正他做不到,这位杜律师肚子里还真有货。

    方轶的眼神中闪过一丝赞许,随即恢复了平静:“量刑呢,你推测下这个案子会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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