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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本色 第424节 (第4/6页)

r>    虽然上述三种权益均归属于所有权的权能,但该罪的行为并不从根本上动摇公共财产的完整所有权。挪用公款罪的“有挪必有还”,与贪污罪“有吞无还”有本质的区别。

    主观上,行为人具有的是临时使用、暂时占有的意图,使用一定期限后将来准备归还。归还的意图非常明确,而且“准备归还”这一主观故意须贯穿行为全过程,倘若之后产生永久占有、侵吞之故意,即便行为初始仅有挪用的故意,也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客观上,成立挪用公款罪,所挪用的公款亦具备归还的可能性。《刑法》通过规定对挪用数额巨大且不退还的予以较重处罚,意在督促和鼓励实施挪用公款犯罪的行为人积极退还公款,尽量减轻公共财产的损失,该规定即是以存在归还可能性为逻辑前提的。即便因客观原因在挪用之后事实上无法归还,但在实施挪用行为当时应当存在归还的可能性。

    本案中,县医院出账款项的用途在于支付应付款,达到清结债务的目的,是县医院资金向外流动的过程,而且事实上县医院的债务的确得到了清偿。

    因此,在客观上该款项没有归还回转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被告人刘梦鸽虽然利用职务便利,转变了该资金流动方向,但其以等额的其他形式资金代之发挥清偿债务之作用的行为,主观上也不可能存在暂时使用并在今后归还医院该款项的意图,同样也不具有侵吞医院药款的故意。”

    方轶之所以在第三点上将贪污罪提出来,是想避免检察员将本案往贪污罪上靠。当然如果高检察员真提出来贪污罪,他也有应对方案。

    “综上所述,《刑法》保护的挪用公款的主要客体是所有权人对公款的使用权、控制权及公款的安全性。

    在本案中,被告人刘梦鸽利用职务便利在清偿县医院债务的过程中,出于便利其丈夫童志正名下公司资金周转的动机,擅自决定改变公款支付方式,其行为没有对县医院控制和使用公款权利产生实质影响,也未导致公款面临损失风险,未侵犯挪用公款罪所保护的客体。

    我们认为,被告人刘梦鸽在不具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等基础关系的情况下,实施出票、背书等票据行为违反了相关的财务纪律。但该行为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行为本质和构成要件,所以被告人不应构成挪用公款罪。”方轶说完后看向高检察员。

    第926章 底线

    高检察员听完方轶的话,没有立刻说话,搭在办公桌上的左手的食指下意识有节奏的敲打着桌面,思索着。

    片刻后,他看向方轶:“我刚接手这个案子,需要再仔细分析下案件情况,我会仔细考虑您的意见,您等我消息。”

    既然人家都这么说了,方轶二人只能先告辞,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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