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_律师本色 第417节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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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本色 第417节 (第6/6页)

去,冲着白板也笑了起来。

    “你们俩……哎!我说你们什么好啊。周颖今天中午你请客。”孟广达气呼呼道。

    “好,我请客。我先说我对这案子的理解哈。

    检察院那边我沟通过了,检察院准备以被告人江春枝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如果认定本案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就要求被告人的传播行为中必须有‘物品’这个载体,包括有形载体和无形载体。

    虽然在互联网上传播的淫秽信息可以不具有有形载体,但是它仍然需要有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等电子文件形式作为必需的载体。

    本案中,随卷移送至检察机关的光盘中记录的视频信息仅仅是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录制下来的视频文件,并非其原始的存在形态,在信息传播的形式上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因此,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我觉得不应该认定被告人江春枝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周颖收起了笑容,认真的说道。

    “我的意见正好与你相反。我认为,被告人江春枝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淫秽物品”包括具体描绘x行为或者露骨宣扬s情的淫秽性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

    本案中,江春枝通过互联网与其他人进行l聊所传播的视频信息,应当属于具体描绘x行为或者露骨宣扬s情的淫秽电子信息,对其行为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孟广达想了想,片刻后反驳周颖道。

    孟广达见周颖还是有些不太理解,便道:“我给你分析下,也许你就明白了。”

    周颖瞪着大眼睛看向他,宇文东也坐了下来,等着师父孟广达做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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