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_律师本色 第416节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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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本色 第416节 (第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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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为什么这么问?”方轶疑惑的看向她。

    “之前我去派出所撤销盗窃案时,有个民警跟我关系不错,他知道我家的情况,说我儿子可能涉嫌盗窃罪。我怕刘老板把这事翻出来。”马良友一脸忐忑的说道。

    “首先刘老板起诉您侵占罪,但是您儿子在本案中的盗窃行为又不得不提,不提就没有办法把整个事情说清楚。

    盗窃案属于公诉案件,不属于自诉案件。一般来说,如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犯罪行为有可能会另案处理。

    这批不锈钢油灰刀价值多少?”方轶解释道。

    “五万六千元。方律师,那怎么办?”钱琴说完,夫妻二人四只眼睛看向方轶,眼神一片慌乱。

    “从您的表述上看,您儿子秘密窃取价值巨大的财物,其行为确实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但是不一定会按盗窃罪处理。”方轶说道

    “为什么?”马良友夫妻异口同声道。

    “我个人认为马绪在您不知情的情况下,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将自诉人刘老板委托您加工并实际占有的不锈钢油灰刀盗卖出去,虽然形式上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特征,但是根据本案的案情,法院一般不会对马绪的盗窃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原因是:被盗不锈钢油灰刀虽然是自诉人刘老板的财产,但因系其委托您进行加工并保管,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您应该对不锈钢油灰刀的毁损灭失负有赔偿责任,而马绪是您儿子,本案实际上属于发生在家庭内部的盗窃案件。

    对于此类盗窃案件的处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都会采取慎重的态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4年联合印发的《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处理具体案件时,要把偷窃自己家里或者近亲属的,同在社会上作案的加以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92年制定的《关于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

    1997年《刑法》修订后,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延续了上述解释的精神,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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