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 中 小
护眼
关灯
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
律师本色 第409节 (第1/5页)
因此,只有发生于商业经营活动中的才可能成立本罪。本案被告人以写借条和承诺替被害人讨债为对价,强迫被害人借款的行为,不在该罪罪状的文义所涉范围之内,所以刘小民的行为不是强迫交易罪所指的‘交易’。”说完,方轶停顿了下,看向刘小花。 刘小花默默的点着头,似乎理解了方轶的话。无偿讨债好像与商业经营活动不太沾边。 “第三,本案中,刘小民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从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关系看,被告人刘小民曾在被害人手下打工,双方仅仅相识而已,在此情况下,被害人不可能出借一百五十万元这么一大笔巨款给被告人。 被告人正是清楚这一点,才将被害人骗出,使用暴力向其‘借款’。同时,被告人所说的房产抵押根本就不存在,他并没有还款能力。 根据判决书所述,刘小民在作案前已有九十余万元的负债,而且他名下没有房产。 换句话说,被告人刘小民没有还款能力,也没有还款意愿,他的行为属于以‘借钱’为幌,而行抢劫之实,故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抢劫罪。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被告人虽然没有实际从被害人处劫到钱,但其使用暴力手段致被害人轻伤,因抢劫罪的客体属于双重客体(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所以被告人的行为仍属于抢劫罪既遂。 从量刑上看,被告人虽试图劫取数额巨大的钱款(一百五十万元人民币),但没有实际劫到钱,故不能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幅度内量刑,而应在三至十年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 所以,我个人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刘小民所犯抢劫罪的量刑没有问题。二审改判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方轶解释道。 刘小花眼中充满了失望,虽然方轶说的话她不是全都懂,但是方轶给出的最后结论,她听明白了。 “方律师,这案子您能不能……”刘小花不死心,想让方轶试试。 “刘女士,这案子即便是我办,二审也没有把握。”方轶婉拒道。 这种案子二审根本就没有希望,方轶即便接下来也会很痛苦,与其在法庭上无理搅三分,让法官和检察院看不起,毁了自己好不容易攒下的名声,还不如不赚这钱。 既然人家都这么说了,刘小花觉得再待下去也没有什么意思,便起身告辞,交了三千元咨询费,离开了会议室。 李明博又与方轶聊了一会儿,见已经快到下班点了,约方轶下班后吃饭。方轶觉得老朋友好久不见了,便答应下来。
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