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_律师本色 第403节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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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本色 第403节 (第4/5页)

部分款项被追了回来。

    此后,县检察院以被告人徐启国犯挪用公款罪,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启国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罪名成立。徐启国作为村委会主任,在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工作中,超越职权范围,在未经村委会集体讨论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二百万元挪给他人使用,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案发后被告人挪用的大部分款项已经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徐启国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一审宣判后,徐启国不服,提出上诉。上诉理由为:其向县里培训学校借款二百万元,村委会已事后追认,该借款是集体行为,而且在借款过程中,他本人并未盈利,请求依法改判无罪。

    “徐先生,您父亲的案子已经提起上诉了,是吗?”方轶将目光从判决书上移开,看向对面的徐晨。

    “提上诉了,是之前那位律师按照我爸的意思,帮着写的上诉状。这是上诉状。您看下。”说着徐晨又从包里拿出一份上诉状,递了过去。

    方轶看了看,上诉状很简单,总体上尚可。

    “案子现在是在县法院还是移送去中院了,这您知道吗?”方轶问道。

    “好像是昨天移送去的中院。对,就是昨天。

    方律师,之前那位张律师说我爸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不是准国家工作人员,所以不是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当时律师也是这样辩护的。

    法院却判我爸构成挪用公款罪,这判决是不是有问题?”徐晨望着方轶,见他放下了上诉状,问道。

    “嗯,这案子判的确实有问题。

    正常情况下,村主任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不是准国家工作人员,应该无法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但是本案中,您父亲徐启国管理征地补偿款的行为属于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和发放的行政管理工作,属于从事公务的人员。

    说的直白一点,您父亲虽然不是公务员,但是他是在协助人民政府行使职责,所以他干的事是公务人员干的事,所以您父亲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方轶解释道。

    “那……按照您的意思,是不是我爸的案子就没希望改判了。”徐晨心里咯噔一下,急忙问道。

    姜兰也神情紧张的往前挪了挪,半个屁股坐在椅子上,支棱着耳朵想听听方轶的解释。

    “不能这么说,虽然您父亲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但是从目前的案情看,您父亲不一定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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