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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401节 (第3/7页)
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处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完毕。” 杜庸说完,抬头向了一眼审判长后,看向被告席上的关江,他还在抽泣。 “公诉人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觉得双方似乎都有话没说完,于是说道。 “好的,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公诉人发表观点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入户盗窃的情形,只要是被发现而当场使用了暴力,就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入户盗窃,因被人发现,被告人关江为灭口而将被害人杀死,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所以本案应定性为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完毕。”检察员说完看向审判长。 “被告人的辩护人可以回应公诉人的意见。”审判长说道。 “根据公诉人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适用,不能机械地照搬法条,而应综合考虑其解释目的和依据进行适用。本案中,被告人关江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入户抢劫,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上述解释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加重法定刑的几种情形,第一条主要解释的是‘户’的概念,以及哪些情形构成“入户抢劫”的问题。 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解决的是入户盗窃‘能否’转化为入户抢劫的问题,而不是对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实施暴力行为的定性进行一刀切。 其次,该解释是依据《刑法》作出的,在理解和适用时不能违背刑法的基本要求和立法精神。 根据《刑法》规定,一罪的构成,要具备包括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全部构成要件,坚持主观与客观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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