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_律师本色 第394节 首页

字体:      护眼 关灯

上一页 目录 下一章

   律师本色 第394节 (第6/6页)

/br>
    随后三家投资公司以股票短期内即可上市,并可获取高额的原始股回报为名,向其他公司和个人推销上述公司的股票。

    半年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万利投资有限公司从事代销股票业务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做出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二万元的处罚决定。

    桂汉新和艾士才凑在一起,又找到了之前给自己代办公司注册业务的中介机构咨询,对方给他出了一个主意,并拍着胸脯说这么做准没问题,他们之前就这么操作过。

    代办机构给他们出了一个增加经营项目的主意,在原有公司经营项目中增加“代办产权交易申请手续”。

    桂汉新和艾士才一听眼睛放光,于是便委托中介机构在投资公司的经营项目中增加了“代办产权交易申请手续”的经营项目,继续代理销售客户公司的股票。

    此后有投资人发现万利投资有限公司宣传的挺好,可实际上不是那么回事,那几家公司根本就没有上市的可能,便要求退股,经多次协商未果。投资人向公安部门报案。

    公安部门立案后,以非法经营罪将万利投资有限公司查封,并将桂汉新和艾士才抓获。

    第858章 无比丝滑

    经调查,截止案发前,桂汉新和艾士才共计向三百一十六名投资者销售上述五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总股数达二百一十三点六二万股(原本五家公司没有那么多股,股份拆细后,公司的股票才多起来),销售总金额达人民币七百六十九万八千三百元,从中获利人民币三百一十余万元。

    实践证明,不管相关部门如何宣传教育,警方如何警示老百姓,总会有很多梦想一夜暴富的人,不顾一切向那遥远而虚无缥缈的暴利狂奔,最后搞的一地鸡毛。

    案发后,被告人的家属找到了万利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刘律师,委托他和他的同事为两被告人辩护。

    一年后,桂汉新和艾士才的案子被检察院移送去了市中院,一周前,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被告人桂汉新和艾士才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认为,三被告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被告单位与被告人从事的是产权转让业务,并非经营证券业务;

    第二,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依法可以转让,被告单位、被告人的行为合法;



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






上一页 目录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