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 中 小
护眼
关灯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律师本色 第392节 (第3/5页)
。 “你之前学过法律?”孟广达有些吃惊的看着他,不过稍微一想便明白了,经常干这个,又被处理过,自然要对相关的法律规定了解下,这也正常。 “嗯,我之前特意买了本刑法,学习过。”张汗的话证实了孟广达的猜测。 “根据你刚才所说,你的行为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隐瞒犯罪所得罪。认定同案被告人之间是否构成共犯,主要看是否存在通谋。”孟广达说道。 “这个通谋怎么讲?怎么判断通谋?”张汗眼中充满了求知欲。 孟广达看着他,心中暗道:流氓不可怕,就怕流氓有文化。犯罪分子都开始学法了,太可怕了!不过说不定也是好事,但愿他能痛改前非。 既然人家问了,解答咨询又是律师的义务,孟广达有必要解释下。 “一般来说,从三个方面进行判断: 第一方面,事前通谋的时点仅限于犯罪既遂之前,销赃行为人必须在盗窃犯罪未完成之前与盗窃实行犯存在意思联络,在盗窃犯罪既遂之后才进行意思联络的,不属事前通谋。 第二方面,销赃行为人仅知道盗窃实行犯可能要去实施盗窃,但在盗窃前未与盗窃实行犯形成意思联络,在盗窃完成后才与盗窃实行犯共谋实施销赃等行为的,不属于事前通谋。 第三方面,只要销赃行为人在盗窃前向盗窃实行犯承诺,盗窃完成后为实行犯收购、销售盗窃所得的赃物,就可认定双方存在事前通谋,不要求销赃行为人对盗窃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对象、目标等具体情节都参与共谋或全面了解。 本案中,盗窃实行犯是杨祖刚和白实等人,闫云哲只是在盗窃前与杨祖刚共谋,答应事后收购杨祖刚等人所盗的赃物,其未参与盗窃作案,因此,闫云哲只是构成共同盗窃的帮助犯,并非盗窃的实行犯。但他仍然是共犯。 你在盗窃实施前并未与杨祖刚等人见过面,也未与他们沟通过销赃的事,只是在盗窃行为实施完毕后,闫云哲才联系你参与销赃,所以你不构成共犯。当然前提是你没有说谎。”孟广达盯着张汗的眼睛说道。 “您放心,我说的都是实话。按照您的说法,我会被判几年?”张汗眼珠转了转,问道。 “按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一般来说,隐瞒犯罪所得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你这种情况,我们会为你做罪轻辩护,尽量把刑期降到三年以下。”孟广达说道。 “哎!没想到躲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