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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379节 (第4/6页)
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 本案中,被告人楚光先具有专业医疗知识和丰富的诊疗经验,是一名专业医务人员。 他在用药过程中,并不是一开始就让被害人服用了大量药物,而是逐步加大用药剂量,说明他对该药的毒副作用有一定了解。 但他在经过长期的临床使用及被害人本人的小剂量试用后,均未见到明显的不良反应,且确有一定疗效,遂对此放松了警惕,轻信该药不会对被害人造成伤害,进而加大剂量给被害人服用,最终导致其死亡,被告人的这种心态应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另外,在客观方面,被告人楚光先作为个体医师,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业务,并在此过程中,给被害人使用没有经过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私自配制的药品,造成了患者死亡,是严重不负责任的表现,在客观方面也完全符合医疗事故罪的特征。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楚光先的行为应构成医疗事故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案发后积极抢救被害人、投案自首,并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建议法院对其从宽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完毕。” 方轶这么建议刑期是与楚华和其母亲商量过的,被告人楚光先违规使用民间药方对患者进行诊治,最终导致患者死亡,这是事实,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拘役显然不太现实,所以最后建议刑期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 庭审完成后,很快审判长进行了宣判。 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楚光先利用民间验方,自行配制胶囊给患者服用,其意愿是为患者治病,并希望有治疗效果。显然被告人不认为是假药,故被告人楚光先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但楚光先身为医务人员,私自配制含有有毒物质“乌头碱”的胶囊,并在诊疗中加大服用剂量,造成蓝镇国中毒死亡的后果,其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 考虑到楚光先具有积极抢救被害人、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情节,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从轻判处被告人楚光先有期徒刑一年。 刑事判决书下发后,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抗诉,判决生效。这个案子算是结了,当然这都是后话。 “师父,您觉得今天县法院判的刑期怎么样?”云乔开着车问道。 “虽未采纳咱们的量刑建议,但也在意料之中。你觉得呢?”方轶坐在副驾驶座上,扭过头反问道。 “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虽然没有拿到谅解书但是积极的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我觉得这刑期判的有点长,应该再把刑期往下降一降。”云乔自顾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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