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_律师本色 第379节 首页

字体:      护眼 关灯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律师本色 第379节 (第2/6页)

/br>    综上,被告人明知其配制的药物可能危害患者的健康,而采取放任态度,造成患者中毒、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我们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处以有期徒刑十五年。完毕。”男检察员发言道。

    此前,方轶曾与检察员沟通过两次,但是双方各说各的理,所以方轶没能说动检察员。

    “下面由被告人自行辩护。”审判长看向被告席上的楚光先。

    “我对指控不认可,我没有生产、销售假药,我只是为了缓解患者的病痛,配制了药品,而且我配制的药品没有流入市场,仅仅是针对患有风湿病的患者。

    我行医多年,治病救人是医生的本职工作,我手里有治病的方子,难道让我眼睁睁的看着患者痛不欲生而不管?

    我承认在配制药品过程中疏忽了患者的其他基础病,对药量把握不准,用药不当,但这药方确实可以治病,不是假药,确实治好过患者……

    我开出的药吃死了人,这一点我无话可说,但是药方是真的,这都是老祖宗留下来的,请法官依法从轻对我进行处罚。”楚光先辩解道。

    他一直觉得药方是好药方,只是自己没把握好药量。

    “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片刻后,审判长抬头看向方轶。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楚光先是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其根据民间验方、偏方制成药物,用于诊疗,造成患者死亡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应构成医疗事故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医生根据民间验方、偏方制成药物,用于诊疗的行为不应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虽然被告人出售给患者药物的目的是通过诊疗活动赚钱营利。但该药只是用于特定的患者,没有在市场上正式公开销售,更没有形成一定的生产、销售规模。

    被告人的行为与《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中的“生产、销售”行为不同。

    生产、销售假药罪中的生产和销售都应属于市场行为,即这种行为应该是一种以市场流通为基础,以实现利润为目标,建立在一定供求关系上的经济活动。

    因为只有处于一定市场经济秩序之中的经济行为,才可能违反正常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规则,构成对市场经济秩序的侵害。”方轶说完,停顿了下。

    第823章 一年

    方轶接着发表辩护意见:“本案中,楚光先在自己的诊所里按照自己的配方,把一些中药配制成胶囊出售给特定的患者治病,虽然这些胶囊也卖给了患者,但毕竟只是在一个非常小的特定范围内针对前来就诊的
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